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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船舶担保物权的消灭问题为研究对象。船舶担保物权既有一般担保物权的共性,又有以船舶为标的的特性。同时,船舶担保物权包括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三种,它们也各有各的特点。现有的法律规定分散于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之中,有互相矛盾之处,对很多问题也没有任何规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少争议。 本文从民法中关于担保物权的一般理论出发,结合船舶特殊的法律性质和现阶段担保物权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运用比较研究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方法,对船舶担保物权的消灭情形作了全面系统的论述,并试图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进行评析,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除引言及结论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从整体研究的角度,对引起三种船舶担保物权消灭的共同原因作了探讨,其中主要论述了船舶担保物权人行使船舶担保物权、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司法拍卖/变卖、担保的提供、行政机关的行为等对船舶担保物权消灭的影响,是文章的主要部分。第二、三、四章针对三种船舶担保物权的个性,分别探讨引起它们消灭的特殊原因。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抵押期间对船舶抵押权的消灭的影响。第三章论述了船舶优先权消灭的特殊原因。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船舶留置权人丧失对船舶的占有的情况。第五章则探讨了船舶担保物权的相对消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