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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世界数字经济发展日新月异,数据资源向数据资产转换提速,由此引发跨境数据流动领域各方博弈趋于激烈。数据是将网络空间以二进制抽象数字符号(数字),经人为加工形成的有意义信息,可分为个人数据与非个人数据、原始数据与衍生数据、流动数据与限制数据等。跨境数据流动(Trans-border Data Flow)是指数据跨越国界、政治疆域的传输、访问或处理。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金融科技等新数字技术广泛运用,数据内在的价值潜能被逐步激活,成为数字经济时代各国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市场要素,其价值性体现在数据主权、数据管理权、数据社会权、数据人格权、数据财产权等复合型价值形态,而这正是跨境数据流动的核心驱动要素。价值与风险往往相伴而生,跨境数据流动范围和程度虽与数据的价值呈正相关,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风险隐患,需要国际法对跨境数据流动加以规制。在规制层面,业已形成以美国、欧盟为主导的两大体系。前者强调以市场化为主导,属于典型的“以组织机构为基准”的行业自律模式,反对强硬的法律规制结构、数据的基本人权界定对商业活动的过度干预与阻碍,最大限度地降低行政化干预力度;后者以地理区域为基准,有较强的保护主义色彩,着眼于促进欧盟内部数据自由流通,突出强调个人数据的权利化保护、数据流动的严密化制约与境内市场的一体化构建,对外以“充分保护”为盾牌设置防御壁垒。美欧两种规则体系在冲突与调和中不断演进。日本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取借势合作谋略,寻求“二元规则”外部折中调和,以增强在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中的影响力与话语权。我国应深刻洞悉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制发展趋势,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阶段的特点与区间,坚持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内生型发展的指导思想,明确倡导国际互惠共赢开放式合作的目标愿景,强调数据主权,积极应对。通过构建现代化的数据治理体系、扶持行业标准软法规则输出、拓展数字丝绸之路发展空间、强化数据流动风险国际防控、促进国际统一规则协调形成等应对之策,努力突破制约发展的国家体制瓶颈,在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既定目标的同时,将被动性应对转变为主动性参与,努力成为全球跨境数据流动的国际法律规制引领者,切实维护我国数据安全与核心利益,实现国家数据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促进世界经济全面复苏贡献中国智慧、中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