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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把区块链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作为主要内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区块链技术成为新兴技术革新和发展的重点方向。区块链是按照时间先后、采用加密技术保证数据不可篡改的分布式记账网络技术。区块链技术与金融业两者合作,创造出了新型的金融产品、业务模式、业务流程和服务场景,主要包括加密数字货币、ICO融资、智能合约以及与之相关的应用开发和交易机构。区块链技术来源于加密数字货币,现已向其他领域延展,成为当前最有可能实现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更新升级的技术手段,具有广阔的发展和应用前景。
我国区块链金融产业的发展不只是给金融业带来了创新与活力,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给立法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区块链因其自身的权力分散性、无法更改数据、去信任化的特性,成为了一个由技术创新推动但密切影响着多个方面的综合课题,通过立法规范区块链金融从业者的行为、保护参与者权益、维持市场秩序,是解决好这一课题的可行性手段。
拒绝发明就是拒绝进步,①理性监管才是面对区块链金融最正确的抉择。本文采用了语义解析、规范分析、历史回顾、比较研究及法条评述等多重组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区块链金融监管风险和监管实践历程的归纳,从立法的双重角度来分析我国的立法监管活动。
国外的区块链金融产业要早于我国出现,与之对应的立法监管水平也比我国更为先进。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各具特色,又都展现出应对区块链金融的共同特征,在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交易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公民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建设性的成效,为我国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有利于我国区块链金融治理立法体系的构建,通过推动金融监管体系包括行业协会的发展,树立多方协同合作的理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任何新兴科学技术包括区块链,从出现到广泛应用都需要实践的充分检验,区块链金融的立法监管模式,也需要在不同的监管阶段努力实现风险和利益的相对平衡。当前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治理的体系尚不完善,但相关产业的发展要求立法必须尽快地给出回应。为了实现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的立法目的,尽快建立全面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他国的历史经验,摸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区块链金融发展实际的渐进性、尝试性的立法监管路径,逐渐提升协调监管和沟通互动的监管机制。在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如此迅猛的世界竞争格局中,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参与到区块链应用的法律实践当中,加快区块链产业的标准制定,在全球合作治理的过程中,逐渐提高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制定权,推动我国区块链金融产业,在完善监管体系下健康稳定发展。
我国区块链金融产业的发展不只是给金融业带来了创新与活力,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给立法和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区块链因其自身的权力分散性、无法更改数据、去信任化的特性,成为了一个由技术创新推动但密切影响着多个方面的综合课题,通过立法规范区块链金融从业者的行为、保护参与者权益、维持市场秩序,是解决好这一课题的可行性手段。
拒绝发明就是拒绝进步,①理性监管才是面对区块链金融最正确的抉择。本文采用了语义解析、规范分析、历史回顾、比较研究及法条评述等多重组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区块链金融监管风险和监管实践历程的归纳,从立法的双重角度来分析我国的立法监管活动。
国外的区块链金融产业要早于我国出现,与之对应的立法监管水平也比我国更为先进。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各具特色,又都展现出应对区块链金融的共同特征,在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定性、交易机构的市场准入标准、公民权利的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建设性的成效,为我国当前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经验借鉴,有利于我国区块链金融治理立法体系的构建,通过推动金融监管体系包括行业协会的发展,树立多方协同合作的理念,培养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提高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任何新兴科学技术包括区块链,从出现到广泛应用都需要实践的充分检验,区块链金融的立法监管模式,也需要在不同的监管阶段努力实现风险和利益的相对平衡。当前我国的区块链金融治理的体系尚不完善,但相关产业的发展要求立法必须尽快地给出回应。为了实现营造良好的金融监管环境的立法目的,尽快建立全面的金融风险监管体系,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并借鉴他国的历史经验,摸索出一种符合我国区块链金融发展实际的渐进性、尝试性的立法监管路径,逐渐提升协调监管和沟通互动的监管机制。在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如此迅猛的世界竞争格局中,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积极地参与到区块链应用的法律实践当中,加快区块链产业的标准制定,在全球合作治理的过程中,逐渐提高国际影响力和规则制定权,推动我国区块链金融产业,在完善监管体系下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