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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的多元化是民主社会的根本要求,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空间,丰富了自由表达的形式。在我国,普通民众凭借网络获得了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为平等、开放、直接的讨论公共事务、参政议政的机会与渠道,网络表达对推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弥补间接民主的不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网络表达自由与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频繁发生冲突,需要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网络表达自由与其他基本权利进行平衡。本文从论述表达自由的重要价值出发,阐述了网络表达自由的特殊价值,在分析学界和各国实践中对限制表达自由的立场与原则的基础上,介绍了各国及我国的网络管制立法,分析了我国网络管制模式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同时论述了国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网络表达自由尤其是消除“数字鸿沟”,保障信息弱势群体在网络时代平等的知情权与表达自由。本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对为何采用表达自由而非言论自由的称谓进行解释,进而论述了表达自由及网络表达自由的内涵,并分析了表达自由的宪法权利属性。第二部分论述了表达自由的价值以及网络表达自由的特殊价值。论述了表达自由在促成个人价值实现,增进知识、发现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缓解社会矛盾方面的重要价值。认为表达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具有自我实现和促进公共福祉的综合价值。在分析网络表达的特点的基础上,论述了网络表达是自我实现的佳径,同时在拓展公共讨论空间,培育成熟公民意识,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推动民主、法治进程方面较之传统表达方式具有特殊价值。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表达具有非理性、无政府主义和容易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倾向,分析了网络表达与国家安全、公正审判、善良风俗,以及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公共利益、个人权利的冲突,指出网络表达具有善恶两面性,需要进行限制。第四部分探讨了理论界和各国实践中关于限制表达自由的立场和原则。在讨论限制表达自由的绝对主义立场和相对主义立场的利弊的基础上,对较有影响的明显与即刻危险原则,利益衡量原则,事后限制原则,内容中立原则以及欧洲人权法院确立的限制表达自由的三个原则进行了介绍与评析。同时介绍了我国在保障与限制表达自由方面的立法现状。第五部分总结了各国对网络表达管制的立法模式,指出既存在着制定专门法律进行管制的较为严格的模式,如新加坡、德国、澳大利亚;也存在着适用现行法律进行管制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香港、日本;还存在着主要依靠业者行业自律进行管制的模式,如美国。并对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分析,指出目前各国网络管制立法目标模式总体上有趋同倾向,政府逐渐对网络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主要由业者的自律和采用技术手段来解决网络出现的问题。同时,介绍了我国的网络表达管制模式,分析其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如何完善的建议。第六部分主要论述政府对保障网络表达自由的积极义务——消除“数字鸿沟”和避免网络实名制管理的泛化。论述了“数字鸿沟”的存在对个人获得自我实现的平等机会,以及平等享有知情权与表达自由的障碍。提出政府应当通过加大对非发达地区发展网络事业的经济与政策支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网络资费,提供多元信息渠道等方面来保障信息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同时,阐述了实名制管理对网络表达自由的影响:论述了实名制与网络的自由属性不符,技术与法律上不具可行性,违反了行政比例原则;且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缺乏明确性,对网络用户产生“寒噤效应”,从而妨碍网络表达自由;指出用法律效力位阶较低的法规、规章限制表达自由的基本权利,不符合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