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直以来,受传统的管理思想束缚,程序问题对政府来说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许多人把行政程序看作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手段和工具。而发达国家在20世纪特别是二战以后将行政程序作为新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的热点,时至今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行政程序控制理论已相对完善、发达,行政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已经为社会大众所接受。根据其行政程序理论,行政行为既是实体行为又是程序行为,它是二者的综合和统一体,实体和程序是行政行为的两个构成方面,行政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不仅要求实体合法,而且要求程序合法。在中国,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学界已经认同了行政程序理论的价值和作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针对目前我国政府体制中存在的行政管理纵向效率低下和横向关系矛盾突出的问题而提出的新型执法体制。尽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有着种种优点,但是,这种体制并非十全十美。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适合现代政府发展的要求,但同时其本身也需要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正如机械中功能越强大的机器构造往往也越复杂一样。在试点工作中,许多地方政府从制度建设到具体实施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忽略了程序的规制作用,没有把程序法治化放在制度建设的高度,致使“暴力执法”、“随意执法”等在试点工作中出现的现象相继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为什么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得不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呢?究其根本原因,是因为我们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仍然认识不足,在制度建设中只注重实体建设,对程序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根据行政程序理论,行政程序能有效制约行政行为,行政程序法治是行政行为法治化的重要环节。行政程序法治恰恰是目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最薄弱的一环。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将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其进行分析和解决:第一部分是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性质和特征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笔者认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新型的行政执法体制,程序是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生命,由于自身的特殊要求和我们对行政行为法治化的追求,程序法治化是建立完善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重要内容。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各地方政府目前遇到的行政程序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发现目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行政程序法治方面存在的具体不足之处并对其进行具体分析。第三部分,根据行政程序理论,对目前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提出自己的设想。笔者认为,一方面,为保证地方政府对地方事务的合法管理权力,程序法治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控制重心应当以宏观法治为主,以行政立法监督为突破口;另一方面,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合法权利,应当加强以下几个能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和监督,并以此衡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所有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的知情权;第二,完善告知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于其个人利益有密切关系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知情权;第三,完善说明理由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进行程序监督;第四,完善回避制度,防止行政专断和行政不公;第五,建立听证制度,建立现代化的行政监督体制;第六,建立对行政相对人负责的行政程序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