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证人免权制度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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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特免权是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本应作为该刑事诉讼证人的人,基于其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工作关系、职责职务关系等法定原因,拥有免于提供证言、证据或相关信息资料的权利,也即是该特定人不得作为这一相关刑事诉讼的证人的权利。这一制度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人伦与道德的要求、对特定职业和宗教信仰的尊重。目前我国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尚不完善,基于对“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实际上是人权的保障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1]的认识,我国许多学者都主张完善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但是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完善将会加剧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困难的困境。   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五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概述。这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刑事证人特免权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第二部分: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成因。这部分主要从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要求、符合人道与人性的要求、体现对特定职业的尊重和捍卫宗教信仰自由四个方面来论述。   第三部分:域外主要国家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考察。这部分主要论述了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和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历史和立法现状,并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差异形成的原因。   第四部分:我国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历史与现状。由于我国历史上并没有刑事证人特免权这一思想,只有与之相关的亲亲相隐匿制度,这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历史上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及近现代以来逐步和西方特免权制度相结合的过程,并指出现在我国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依然不完善的现状,分析存在这一现状的原因。   第五部分: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立法完善。这一部分论述了我国完善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必要性、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的具体设计、刑事证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证人特免权的例外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几部分内容,同时提出借鉴西方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实际完善刑事证人特免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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