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河南大学生掏鸟案的发生,使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再次回归到公众的视野。由于此类犯罪发生频率相对较低,但量刑普遍较重,以至于社会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社会大范围来看,人们普遍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存在价值认识不够,滥捕滥杀,最终导致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总量急剧减少,环境破坏程度日益增高。本文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系列犯罪整合一起,作为一类犯罪,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探讨司法实务在处理此类犯罪时遇到的疑难问题并试图提出解决方案,以便更加有序规制各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从而更加有力地保护环境,创建美好家园。本文共分如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客观方面的疑难问题。这一部分以山东平度非法饲养东北虎案为切入点,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行为方式的角度提出了疑问,建议将故意伤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饲养、持有野生动物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其次,从破坏野生动物犯罪行为对象的角度提出疑问,明确了“野生动物”和“野生动物制品”的含义。第二部分梳理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主观方面的疑难问题。这一部分以河南大学生掏鸟案为切入点,探讨了此类犯罪违法性认识的问题,分别从行为人对于犯罪的行政违法性、刑事违法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分析了犯罪主观方面的认识要素;其次,讨论了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的原因对于犯罪的影响,并对河南大学生掏鸟案“不知犯罪则不为犯罪”的观点提出质疑。第三部分梳理了破坏野生动物犯罪定罪和量刑方面的疑难问题。这一部分以江苏淮安的严叶成出售虎肉案为切入点,首先分析和探讨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数量上的计算方法和入刑标准,并建议对现有的认定标准进行修改,实行新的更为科学的计算标准;其次探讨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价值标准,对于某些野生动物的特殊利用价值,也相应提出了较为合理的计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