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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的检察权又是法律和宪法基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所天然赋予的一种权力。根据权力的监督与制衡理论,“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败”。谁来监督监督者,近年来成为了检察机关必须面对的问题。而监督检察机关,不仅要靠外部监督,包括中国共产党、人民代表大会、政府、人民法院和公安局、媒体舆论等的监督,更要靠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正所谓“内因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它规定着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打铁还需自身硬”。我国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肇始于秦代的监察制度,秦以后历代沿置的监察机构,都被帝王奉为治国治吏的圭臬。而监察制度在唐代的御史台制度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在当时也取得了相当的效果。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是清末效仿西方国家建立起来的。但是,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社会多元化的复杂性,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日益呈现形式化趋势。因此,检察机关应采取有力措施,强化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改变形式化,表面化现象,推动内部监督制约工作取得新的成效,以确保检察机关在完善自身净化、练好十八般武艺,对外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检察权作为司法权的一种,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之一,在推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负有重要职责。加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在各级检察机关加强自身内部监督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性监督过于形式化、部门之间监督制约力度不够、检委会的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等现象,因此,为了保证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效果,就应该加强纵向自我监督制约和横向自我监督制约努力实现机关内部监督重点向具体的办案流程转移,实现监督机构法定化,监督活动程序化,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