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研究可谓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备受瞩目的话题,对于其认定标准的争论由来已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学者从未放弃对因果关系理论的探寻和研究。通过比较研究这两大法系的因果关系理论,我们会发现刑法因果关系的研究其实是存在着众多的相通之处的,这说明了刑法因果关系是每个社会都需要面对的共同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也的确存在着许多共性,因而也决定了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成果在某种程度和某些方面往往得出相似性的结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有着自己的特点的同时,在刑事因果关系上也肯定存在共性内容,借鉴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同时紧密结合我国刑法理论的实际情况,是解决我国刑法因果关系问题的一条可行道路。然而,我们国家的因果关系理论还处在一个比较混乱的局面,占据通说地位的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因其缺陷而逐渐衰落,许多学者主张以新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来取代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理论中的通说地位。但是由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在50年代就已经引入我国,其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着长时间的不可磨灭的影响,特别是大多数传统刑法学者在这种理论下所形成的思维模式几乎是很难改变的,其通说地位在短时间内不可能被动摇,因此学者们所提出的想要代替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新学说也没有取得广泛认可。面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这种现状,本文想在形式上大体沿袭传统因果关系思维模式,在内容上借鉴两大法系的因果关系的理论,提出大体沿用传统思维模式,将因果关系的判断分为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双层次的因果关系两个模式。具体来说,将传统上的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转化为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双层次的因果关系。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基本对应必然因果关系,而双层次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要是对应偶然因果关系。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用来解决日常生活中属于常见的因果联系。而双层次因果关系理论解决的主要是复杂的因果关系问题。一般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和双层次的因果关系实际上是在外继承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的“皮”,在内却是两大法系因果关系理论的“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