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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作品一词并非我国首创,是orphan work的直译。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与作品数字化的需求,孤儿作品给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问题。孤儿作品是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著作权人不明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已发表作品。与一般作品相比,它有着著作权人不明或无法联系、仍在版权保护期以及以勤勉搜索为利用前提等重要特征。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与著作权法的完善,孤儿作品也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尽管我国现有《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对孤儿作品做出了一定的规定,然而仍然无法使孤儿作品得到有效且有序的保护。基于此,有必要针对孤儿作品保护的现有争议与问题,在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探讨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的完善举措。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等方法,结合2014年《著作权法》(修订案送审稿)的相关立法动态,探讨如何为我国孤儿作品保护提供更完善的法律保障,并力求提出自己独到的主张和看法,全文框架大体如下:第一部分,孤儿作品的介绍。本文认为孤儿作品是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但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无法取得联系的已发表作品,它产生于著作权保护期延长、信息技术发展等时代背景。现有孤儿作品的利用模式主要有法定许可模式、强制许可模式和责任限制模式。第二部分,介绍与分析美国以及其他域外国家与地区孤儿作品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以美国2006年、2008年与2015年孤儿作品议案以及谷歌数字图书馆案和HathiTrust案为分析对象,从孤儿作品的内涵、认定程序、保护方式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此外还介绍了欧盟、英国与日本对孤儿作品的立法保护,探讨其优劣,并借鉴其中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与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孤儿作品保护现实状况的研究。我国孤儿作品问题较为突出,为了促进利益平衡、激励创作和充分利用文化资源,应当对孤儿作品的保护进行立法的规制与完善。还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之下对孤儿作品保护的情况,发现我国存在对孤儿作品内涵界定不明、认定程序不清、保护力度较弱以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的问题。第四部分,孤儿作品保护制度的完善建议。在针对现有问题、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孤儿作品内涵的方面,提出保留《著作权法》(修订案送审稿)第51条的规定;在孤儿作品的认定程序方面,从认定标准、申请主体、认定主体、认定效力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孤儿作品的利用制度方面,强制许可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但应当在许可程序上予以细化与完善,建议引入日本补偿金增减诉讼制度,并应对使用人的使用范围作出限制;在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方面,建议完善孤儿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费用提存制度与孤儿作品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