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贿罪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的刑事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客观上又确实存在着对行贿打击不力的现象。全文依据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统计数据,从分析行贿罪的立法沿革、犯罪构成要件、司法认定、刑罚适用出发,对“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存废、贿赂的范围仅限于“财物”、行贿罪刑罚设定的不完整与不合理等一些理论以及实践中存在和争论的问题进行探讨,并大胆地提出了应予取消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之构成要件、行贿罪的标的不应只限定为财物而应修改为利益、应体现对行受贿犯罪处罚的对称性、取消《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贿罪中的罚金刑并加大适用力度以及对行贿罪定义及法定刑的科学表述等完善刑事立法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