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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可以说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长期的严厉制裁并未取得理想的结果,使得世界各国开始认识到,减少和控制社会犯罪的首要策略不在于惩罚犯罪,而在于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尤其是对于生理、心理均处于成长阶段的青少年来说,更是如此。从人类基本感情的角度上说,青少年犯罪具有可宽容性。从当代教育学的层面上分析,青少年犯罪人也是可以矫正的,国家和社会应该担负起保护和教育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责任。而传统的刑罚强调刑罚的威慑功能,忽视了改造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品性与人格,对于调整和净化违法环境不够重视,并不能有效惩治青少年犯罪,更不能防止青少年再犯罪。也就是说,非刑罚化可能是一种解决青少年犯罪的更有效的途径。但是,目前我国关于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问题的研究还在探索阶段,理论和实践上对于犯罪的非刑罚化处置还未完全接受。有鉴于此,本文通过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的非刑罚化实践的比较分析,运用刑事政策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对于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进行研究。第一章界定了青少年犯罪并描述了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此部分对各国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界定进行归纳和总结,介绍了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及在此政策背景下青少年犯罪的新特点,即团伙性犯罪明显增加、犯罪由依附型向独立型转化、青少年犯罪恶性案件增多、青少年累犯急剧增加。还分析了现行政策的不足及新特点产生的原因。第二章介绍了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是指对将被宣判有罪的青少年置于附有监视的自由状态之中进行考验的方法。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有其现实、理论、法律基础。而采用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则有利于克服传统刑罚特别是短期剥夺自由刑的弊端、有利于调动青少年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有利于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转化人们的刑法思维。第三章主要分析了国外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的实践。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国外青少年司法机构;第二,国外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的措施。第四章是关于作者对我国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的构想。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和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精神的条件下,参考和借鉴外国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的实践,作者提出明确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建立青少年福利委员会和青少年法庭,和完善青少年犯罪非刑罚化措施等一系列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