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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权制度在中国历史上源远流长,经历了民间习惯、封建成文法、现代意义民法典认可,到新中国成立后废除旧法的发展过程。但对其制度价值的研究却从未停止过。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者对典权的存废进行过激烈的争论,《物权法草案》前两稿均有典权一章,但到2005年第三稿时却删除了。最终,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中没有规定典权制度。但是,本文认为典权制度集用益、融资等功能于一体,有其独特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因此,本论文运用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典权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制度价值,并根据我国《物权法》关于用益物权的规定,认为法律应规定典权这种传统物权,以进一步完善物权体系。首先,本文介绍了典权的含义、特征,分析了典权的性质;简述了典权的历史沿革并揭示了其产生的思想、经济和政治根源;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有关法规、司法解释对典权制度的规定和批复。论述了典权在中国古代历史上的积极作用,认为在当今典权制度仍有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文章比较了典权制度与外国相类似制度、与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相关制度的异同。通过比较得出:典权制度在其他国家以不同的权利形式发挥着类似的功效;在我国,典权制度有无法被其他制度取代的独特性。因此,我国法律应该规定典权这种类似于不动产质权、担保用益,兼具用益和担保双重功能的物权制度。最后,本文系统论述了典权的用益功能、融资功能和平衡功能及典权制度促进有限资源充分利用和合理分配的功用,并以此为基础,结合《物权法》的规定,认为法律规定典权,能满足日益多样的不动产流转对相关制度需求的选择,是完善和丰富物权体系的需要。结论:通过对典权制度的研究,本文认为典权制度独有的用益兼担保功能,内在的回赎、转典、让与、出租等权能,既能保证出典人的融资权益和回复其原始权利状态,又能保证典权人的用益权益,使不动产能物尽其用;既能丰富不动产的利用方式,又能为人们提供更多用益物权类型选择。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典权这种传统物权,发挥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和功能价值,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