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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承担着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职能。监狱工作的核心是刑罚执行工作,而刑罚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罪犯减刑假释工作。随着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建设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和2012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后,监狱减刑假释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亟需对监狱减刑假释工作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给予新的定位和认识,做好完善工作。从世界减刑假释的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尽管有裁定机构、减刑假释条件、标准、幅度等差异,但不可否认的是,减刑假释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均扮演了重要角色,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调节作用。我国减刑假释工作起步较晚,但新中国成立后发展迅速,陆续于1954年颁布了《劳动改造条例》,1979年颁布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1994年颁布了《监狱法》,并于1991年、1997年和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三次颁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系列法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进了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使得假释减刑制度得以良好地运行,为做好罪犯改造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制概念模糊、缺乏量化标准、标准不统一、缺乏有效监督等原因,致使监狱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中存在诸如:减刑假释实质条件不清晰,减刑率过高、假释率过低,减刑假释标准不统一,减刑假释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亟待完善。现结合监狱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监狱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重点围绕立法完善、减刑假释办理标准、减刑假释办理程序、事后监督等方面,针对问题逐一提出有效完善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刑罚执行工作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