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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地下空间资源民用开发建设迅猛发展,相比域外先发国家及地区在立法上已由平面土地立法向立体空间立法转变,采用以纳入民法典或制定专门空间法的方式,确立地下空间的所有与利用关系的法律制度,我国对于地下空间利用权利私法保护制度的缺位已经成为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得以依法有序发展的制度瓶颈。面对我国地下空间法律制度体系缺失、《物权法》规定过于抽象、地方性立法较为片面、宏观管理制度不成熟等制度局限,寻求一种物权制度来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实践的需要和立法的期待。我国《物权法》虽然没有明文使用“地下空间利用权”概念,但已认可地表之下一定范围的空间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为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构建提供了制度基础。基于此,从我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及法律制度解决路径来看,地下空间利用权的法律制度构建属于空间权制度体系的核心环节,又因地下空间利用权的行使和运行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密切相关,其复杂程度较比空间权体系中其他权利要高出许多,对于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的构建,既是丰富和推动空间权制度向前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化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大量矛盾纠纷的当务之急。将地下空间利用权定位为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并不违背一物一权、物权法定、物权公示等原则,既具有民事立法基础和法理依据,又迎合着现实生活实践和司法裁判所需,还具有与相关公共权力相衔接的优势条件,未来我国通过构建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必将带动整体地下空间利用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地下空间资源依法开发利用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地下空间利用权主体与一般民事权利主体相比,特殊性在于一般情况下,主体要具有驾驭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资金、技术、人力等因素的能力。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客体是既区别于全部地下空间,也不同于依附于土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而是可用于开发利用的地下“典型空间”。地下空间利用权的内容包括着权能、边界、救济三个方面。面对错综复杂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践,更需要在权利静态法律关系基础之上,对其权利运行的动态运行予以把握。通过对于域外先发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进行借鉴分析,从而提炼出适用我国国情发展实际需要的地下空间利用权取得、变动、公示所应遵循的具体规则,并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基础,完善权利运行的制度构建,用以化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集中出现的问题与矛盾,为土地平面开发到立体利用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地下空间利用是一个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浩大工程,如何在法律制度构建上扬长避短,促进地下空间利用发展,不仅需要私法上的规范,也需要公法上的规制,更需要满足司法的需求。这就要求,在构建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制度中,也要对其在整体法律制度下的运行环境作以思考,使法律规范在优化配置地下空间资源中发挥最大效能。我国应当考虑未来利用《民法典》制定或《物权法》修正的时机,将地下空间利用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采取将地下空间利用权通过单独设立章节,纳入《民法典》物权篇之中的立法模式,确立地下空间利用权的用益物权法定地位。通过复合立法、专项立法、整合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等途径,建立健全我国地下空间利用权法律制度体系,以回应现实社会发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