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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自古就为道德和法律所倡导,历来为人们所推崇和褒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全面发展的今天,这一传统美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观念上和制度上的原因,社会实践中出现了道德滑坡,使见利忘义、见义不为等现象越来越多地凸现在我们周围,更有见义勇为行为人在见义勇为后而自己却处于尴尬、穷困、病痛的境地,于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切实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便成了当务之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可以奠定见义勇为的思想基础,对见义勇为进行行政奖励则是见义勇为的法律制度保障。于是全国各地纷纷加大了对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力度,目前此项工作已经逐步被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全国已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0多个县市地方政府制定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这是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但是,因为缺乏全国性法律和法规,各地方对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奖励的等级、奖励的具体措施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规定导致对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比较混乱。因此,十分有必要对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进行统一的规范,这样才能更好的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更好的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文正是从这一视角展开研究,从对见义勇为、见义勇为行政奖励概念分析入手,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特性、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价值合理性做出了阐述,主要对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设立、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实施和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救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经过论证的基础上,寻求我国见义勇为行政奖励制度的完善路径。并初步认为针对当前的关于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地方立法的不足之处的最直接完善对策有两个:方案之一,首先由国务院制定一部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再将实施一段时间后的行政法规修改后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升为法律。方案之二,就是应尽快制定行政奖励的单行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奖励法》,对散见于各个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关于见义勇为行政奖励的规定做出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