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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社会需要更为稳定的状态。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民事纠纷广泛存在。为了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需要更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众多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人民调解制度,因其历史悠久、适用广范的优点被广为推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速度快,效果好,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率,从而限制了人民调解制度效力的发挥。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能够更好的发挥其解决民事纠纷的作用,各地纷纷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实践进行探索,以最大限度的提升人民调解制度解决纠纷的效用。在这样的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颁布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人民调解法》,都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规定,以适应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需要。人民调解协议处于人民调解机制的核心地位,如果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不能确定,那么就会直接的影响人民调解制度效力的发挥。但当前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的规定是新生的,仍存在不少不成熟、不完善的方面,使部分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这就使当事人在选择适用人民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时存在顾虑而选择其他的纠纷解决机制,极大的制约了人民调解机制功能的发挥。为了使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使用人民调解机制解决纠纷,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为了解决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当中存在的问题,为了使人民调解制度能够顺利运行,笔者选择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制度完善在本文进行研究。本文在对人民调解协议的适用范围进行探讨的基础之上提出人民调解协议的概念,进而对其性质进行分析,否定人民调解协议的合同性质,并在对人民调解协议的特点和效力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的完善建议,以达到确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保证人民调解机制的作用的能够得到有效发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