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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征是人与外在世界进行沟通和审美表达的一种方式,它存在于人类一切生命活动形式之中。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的活动和艺术行为都离不开象征,从文化哲学和本体论的观点出发,文学是审美象征形式的具体实现,即“藉有形之事物以表示无形之主观者”。它通过文学形象展现了人对外在世界的体察、对生存的认知及对内在生命的感悟,因此它与象征结下了不解之缘。文学象征秩序是保障文学象征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并在一定范围内实现交流和审美共享的潜在机制。它促使文学的象征表达能够实现主体的审美需要同参与其中的客体世界(包括客观物象和文学作品)之间矛盾关系的调节,保障并规范主体心象与审美意象、文学形象与意蕴的审美契合,同时促进文学象征关系在整体的象征系统中得以建立。文学象征秩序的形成主要受制于两个方面的力量,即由约定俗成的审美经验、习惯和不断传承的文学原型、象征模式等构成的“无法之法”的审美约定,以及一切有关历史的、文化的、政治的和审美的意识形态等作为文学象征的“他者”通过象征的方式在整个象征系统中实现的审美转喻。它们构成文学象征秩序的建构机制,“控制力加于经验”共同形成的潜在约定和隐蔽的规约模式促进了文学象征秩序的生成。从审美发生的角度来看,审美最先把目光投射到人的感觉并直指身体,这便形成了人心理和行动内在的文化指令。当主体精神投射到对象时,对象首先与人的感觉、身体发生联系,身体之外的习俗、约定、法则和意识形态等力量连同审美对象的客体属性均被审美化了,并具有了潜在的支配能力。即便这些力量存在着明显的感性、任意性和模糊性,但从某个意义上却具备了理性法则的作用。因此,文学象征秩序的建构机制首先源于内在的审美约定,表现在:主体心灵与审美对象之间的感应使文学象征活动在主客体交流中达成审美契合;审美的法则实则是人心灵的法则,主体对文学审美经验和惯例的依照和遵循构成了文学象征秩序形成的深层心理基础;文学象征活动表现出了对已有的象征模式和稳定的象征意象的继承和遵循。文学象征秩序也同时受到象征活动之外的诸多“他者”力量的规范和制约,最集中表现为意识形态对文学象征秩序的建构。这一建构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强制性约束,而是借助于审美的象征活动实现了其控制力表达的诗意转喻,从而将一种外在力内化于象征活动中。意识形态首先建立了文学象征的语境,它引导并规定了象征活动的审美价值指向,表现为对象征行为和象征表现形式思想上的“横加影响”;其次意识形态建立了文学象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