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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1987年后我国农村经济体制的转轨,农村管理体制方面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逐步废除了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政社合一的行政命令管理体制,开始实行村民自治。但是在实行村民自治之后,政社分开,权力下放给村民,权威开始分化,失去国家强制力支持的村干部不再像过去那样掌握“生杀大权”,无力支配村庄内的全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资源等权威性资源。在这样的情况下,村级组织如何重新建构权威,其表达方式又是怎样,以何种新的方式进行日常管理、发挥其基础性作用?本文以杨村为个案,借助其拆迁过程中的各种事件,通过对村级组织权威研究来分析现代村级组织的运行模式,及其出现的新特点。
本文是基于建构主义的角度来理解村级组织权威的,即村级组织权威是可以被采取多种方式建构起来的,并通过多种途径把这种权威表达出来。研究发现村组织权威具有吉登斯所提出的“社会结构”特征,它包括使动性(enabling)和制约性(constraining)两个方面。前者指“行动者使结构生成”,即村级组织权威经由村级组织成员的共同行动建构起来,这是村级组织权威的建构层面;后者指“结构又制约着行动者”,即村级组织成员在村级组织权威的制约下开展社会行动,这是其权威的表达层面。村组织权威的建构是一种权威的“双重建构”,包括国家对权威的认同和村民对权威的认同。现代村级组织权威的建构已不再完全依靠乡镇,而转向了村民和自己的政治经济力。但是乡镇对村级组织的影响力仍然存在,国家的意志在农村中仍然基本得到了贯彻执行。村级组织在村民与镇政府等上级行政组织间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是国家意志的代表,另一方面也扮演着村庄利益的维护者。但是这种村庄利益维护者的角色的存在是有条件的,只有当村庄或村民的利益与其一致时,或是这种利益与其自身息息相关时,其行为才会表现为对村庄或村民利益的维护。因此,也可以说,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追求自己独立利益的“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