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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我国现实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虽然新中国成立后50年以来,我国在立法上一直采取结婚登记制度,但由于旧婚姻习俗的影响、婚姻当事人法制观念的淡薄以及婚姻登记制度的缺陷等原因,事实婚姻在我国普遍存在,屡禁不止。2001年4月我国婚姻法修改前后,事实婚姻一度成为人们关心和争议的焦点之一。如何认定事实婚姻的法律性质、是否予以保护、给予什么程度上的保护一直是我国司法界长期面临的一个难题,受到众多从业人员和立法者的高度关注。本文对事实婚姻的概念、特征、存在原因及中外法律对事实婚姻有关规定的演变情况作了简单介绍,并在反思我国有关事实婚姻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浅见。 本文正文约三万字,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三大部分。 第一部分:事实婚姻概况。本文首先揭示了事实婚姻与婚姻成立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事实婚姻虽是一种违法婚姻,但仍不失为客观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然后界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区分了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以及非婚同居的区别,最后阐述事实婚姻在我国存在的主要原因并对此作了一些简单的分析,以期为文章的整体畏开作理论上的铺垫。 婚姻成立是否要以合法性为要件,在法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依中外学者对婚姻概念的界定,一般可归纳为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第二种观点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前者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构成要件之一,后者认为在界定婚姻概念时只应确定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而不需要具有合法性。笔者从客观和主观的角度论述了婚姻与婚姻制度的差异。笔者以为,婚姻是实际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一种客观现象,而婚姻制度作为统治者统治的意识在婚姻行为方面的集中表现,其必来源于客观存在的婚姻现象。因此,婚姻的存在不以合法性为前提,违法婚姻也不失为婚姻的一种。 关于婚姻成立制度的两大立法主义。在世界立法史上,有关婚姻成立有两大立法主义:事实婚主义和形式婚主义。事实婚主义承认事实婚姻,其不易导致制度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但形式婚主义有利于国家对婚姻的监督和管理,因此受到现代文明国家的青睐。 关于事实婚姻的概念和特征。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国内婚姻法学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