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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生态环境损害伴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逐步显现出来并且问题日渐突出,也逐渐引起了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的普遍关注与追求。如今在我国追求高质量经济增长、经济转型,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势在必行。政府依法担负着国家的环境保护责任,以被授权的政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对政府行政管理模式瓶颈的创新性突破,有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使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得以更好的落实。同时,由于诉讼本身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强制性强等优势,比仲裁和磋商机制更加具有终局性,所以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的应用更加有利于对生态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及时修复,落实“环境保护、损害担责”的原则。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印发对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进行了规定,2016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正式研究通过吉林、江苏等7个试点省(市)的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在这7个省市开始实施。之后,随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发布,制度已经于2018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行。对于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本文首先从了解制度相关概念入手,对制度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厘清,阐明我国政府面临的“企业污染,政府买单”困局,并且分析了环境监管权的局限性以及环境保护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作为起诉主体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不足之处,阐明了政府环境保护职责的正当性和索赔诉讼中政府的主体优势,论证了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构建和运行奠定了理论基础。其次,对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研究。第一,梳理制度在我国的规定及实施情况,指出制度运行的困境。我国现行关于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的规定仅限于政策层面,虽然改革方案推动了制度在七个试点乃至全国范围内的实施,但仍不能避免由于法律依据缺失而带来的运行中困惑与障碍。结合之前各省市试点工作开展的经验,各地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措施来对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进行探索,但大多数是对国家试点方案的“平移”。从具体案件也可以看出,各省市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实践,但在实施中有许多不明之处显现出来,如诉讼程序规定不明、与其他程序衔接不当、缺乏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等。第二,剖析域外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成熟规定及经验,以便于对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最后,本文根据以上分析提出了几点完善我国生态环境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的建议。第一,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打破制度法律依据缺失的困境,明确政府环境诉权的合法性。第二,对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的诉讼规则进行思考,由于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诉讼时效规定,完善证据、诉前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规则,完善诉讼管辖规则,探索多样化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做到为制度顺利实施提供有效帮助,最大限度的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得到有效救济。第三,完善与各项环境行政制度的衔接规则和明确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规则,划分政府、社会组织、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诉讼的界限,以便于几种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第四,从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诉讼制度的基础建设方面进行考虑,完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及公众参与、监督机制。最后,关于诉后执行的问题,建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和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以保证诉后赔偿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和环境修复工作的及时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