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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新增加的一个罪名,由于立法本身规定存在的缺陷,加之此类案件发现难、查证难以及立法的不配套等原因,自本罪设立以来,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人们对其刑法适用都存在很多分歧,严重影响了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类犯罪的打击。本文试图运用我国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就本罪司法适用方面的若干问题,如犯罪对象及其判断、行政执法人员的认定及其范围、犯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认定、罪数及相似罪的区别与认定、刑罚适用以及现行立法的完善等问题进行探讨,力求对所存在的分歧有较为详细、明确的认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助益。当然,由于本人长期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刑法理论功底薄弱,加之所掌握的资料有限,文中所论未必准确,错误和不足再所难免,恳请各位老师及同学给予批评和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