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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规定的稳定性、滞后性与现实社会关系的变动性、复杂性的矛盾,决定了司法者在司法活动中并非机械地简单套用法律条文,而是必然要体现出司法者的主观判断和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应用自由裁量权最集中的诉讼阶段。因此,公诉裁量权是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核心。公诉裁量权不仅是我国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而且也是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所普遍拥有的一项重要权力。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第八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的讲话中已将该项课题作为研究检察工作各个环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措施之一,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涉及公诉裁量权运用的制度有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量刑建议制度。但在公诉裁量权的性质、范围、制约机制的合理性,对辩诉交易制度的引进、附条件不起诉如何实行等方面仍缺乏统一认识。公诉裁量权的实践不适应新形势和现代司法理念日益明显,在此情况下,进一步完善公诉裁量权配置体系,规范公诉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刑事程序合理、有效地运作成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鉴于目前在诉讼理论界对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地研究不够系统全面,对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在实践中的运用还很不规范,更缺乏对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合理运用的制度研究。因此,本文力图对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公诉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作一定的探讨,主要体现在对理论界将公诉裁量权称之为“起诉裁量权”为不妥的阐述;指出公诉裁量权的范围应当加以区分,不应当包含存疑不起诉和绝对不起诉案件;论述公诉裁量权为何性质这一争议性问题;结合实践对如何完善公诉裁量权的运行方式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