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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和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以及第12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即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宪法的这些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法院不能直接援引于审判,公民不能依据此规定提起诉讼。旨在落实《宪法》精神的物权法,在2006年3月10日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报告中列入2006年的立法计划,而且2006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开始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六次审议。即物权法即将出台。物权法旨在规范财产归属,解决个人私有财产如何保护的问题,鼓励人们积极创造财富,促进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因征地和房屋拆迁的矛盾纠纷日益增多,甚至出现诸多拆迁的恶性事件,这与城市规划行政中忽视物权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本文就如何在城市规划行政保护公民的地产权、房产权和相邻关系等物权作一系统研究。本论文首先阐述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指出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规划既要维护公共利益又要充分考虑少数人的利益诉求;接着从法理上分析城市规划:城市规划的制定属于一种广义的立法活动,城市规划成果是一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城市规划的制定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第二、从城市规划与物权的关系上阐述了城市规划的实质:城市规划决定房产权和地产权的取得内容和变更,界定相邻关系;并指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调整物权的条件,即首先要确保城市规划实现真正的公共利益,其次要给予受影响的物权权利主体适当的权利如知情权和申辩权等。第三、分析了现行城市规划调整物权存在的问题:当前城市规划制定过程没有引入广泛和实质性的公众参与,使得城市规划所实现的公共利益与所追求的广大公众的利益还存在一定差距;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忽视物权,即在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前未举行听证;城市规划法规对物权保护的缺失,《城市规划法》中界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制定过程的权利。最后通过案例说明这种忽视物权的城市规划行政对城市社会经济的影响。第四、提出了物权视角的城市规划制度改进:首先,增加物权权利主体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的程序,并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以及对公众意见采纳等情况作为民意机关人大审查审批城市规划的内容之一;其次,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前应举行听证,以听取受影响的物权权利主体的申辩,并公开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依据、规划方案等;再次,城市规划立法应有创新,在修订《城市规划法》中,将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期限、程序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纳入《城市规划法》,以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使物权权利主体参与规划成为城市规划行政的必要程序;最后,开发控制规划制定程序改进,使物权权利主体参与开发控制规划的制定过程,并确定开发控制规划的法律地位,使直接调整物权的开发控制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无论是国家《宪法》还是即将出台的《物权法》都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促进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作为其立法宗旨。城市规划通过合理安排土地等空间资源促进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城市规划行政和保护物权的目标是一致的,在城市规划行政中保护物权是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