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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了”这种与法律打“擦边球”的现象一直广泛存在于我国民间。私了的类型以形成原因和危害程度不同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和解的私了、调解的私了、避让的私了、被迫的私了、强迫的私了等五大类。不管是哪一种私了类型,或多或少都是受到诸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影响,包括如历史文化的原因、经济的原因、法律的原因以及社会的原因。从某些方面来说,“私了”可能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正面影响,但是它不利:于受害者权益的保护、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原则等等危害也一直为某些法律界人士所诟病。因此,如何克服私了对国家法的负面影响,并且使其在各自领域内发挥应有的效用,就成为了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