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责任主体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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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着气候变化、能源供应安全及电汽市场自由化等问题,核能的利用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其替代化石燃料已经获得大众认可,但是只有有效实现核事故责任主体的严格责任,将其风险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吸收与内化,核能利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法律制度需要为核运营人创造合适的环境,将核事故责任主体的运营的风险因素内化成自身运营的成本,从而才能最大限度的为核运营安全带来保障。核运营者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所引发的潜在风险承担完全的责任,即使国家与保险机构可以为核责任事故分担一定的风险,但是核运营人员需事先向国家以及保险机构付出一定的经济成本。国际核事故责任制度崇尚无偿性的国家干预,运用较多地公共资金,而日本与美国的核事故责任制度都较少存在纯粹性的国家补贴,二者利用设置核运营者最低责任限额、征收追溯性保障费、与政府签订保障协议等一系列手段较好地实现了由核运营者及相关主体自身风险行为产生的社会成本内部化,我们要学习美日核事故赔偿模式的先进之处,努力实现核运营成本内化,使核能企业走向独立,为我国核能企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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