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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属于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导下的产物,产生之初只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后来经过不断的发展,逐步包含了成年人犯罪领域。反观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会发现其具有犯罪原因多样性、1情感易冲动、犯罪动机简单和具有可塑性,这就决定了我们应当给予未成年更多的宽容与谅解。即使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也应当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重新给予他们走上正确道路的机会,尽量使他们免受牢狱之灾,在正常的社会中学习知识,学习生存的技能,因此不能以传统的刑事司法理念来对待未成年犯罪案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才是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应有之意。我国的刑事和解与西方国家相比,发展较晚,并且现有的刑事和解制度并未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趋势,因此我国的刑事和解在未成年人犯罪领域已不适应,存在诸多改进之处。文章通过对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特点、理论基础的描述,并考察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加害人——被害人调解"模式的具体实践,通过分析我国现有的刑事和解的状况,进而对比找出我国的不足,依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的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上建立独立的未成年人刑事和解制度,包括适用范围、适用程序等等,其次构建我国的教育处分制度以适应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及发展的趋势,最后规范现司法机关操作行为,使未成年人刑事和解程序不必以金钱赔偿作为和解成功的决定性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