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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提单已经跟不上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步伐。应当从改变提单流转的方式入手,使得其流转更迅捷、更安全、更低廉,同时又保证提单传统功能的实现。大部分发达国家开始在海运领域广泛使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纸面运输单证逐步消亡,在这一国际发展趋势下,我国的法律界应当尽早作好应对的准备,确立电子提单的应用方案,并进行相关的立法,从而为电子提单的应用铺平道路。从20世纪60年代起恰逢计算机技术开始了迅猛发展,计算机作为一种现代化的管理和通讯手段正越来越深入地影响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此基础上出现了EDI,海运领域最初的尝试就是SeaDocs方案。此后又有两次重要的尝试:一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二是Bolero方案。此外国际上对于电子提单的立法也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电子提单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承运人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网络通信系统)将借助于特定计算机程序数据化后的传统提单信息发送到相对方或第三方的计算机终端上,并借助于该特定程序还可以还原为传统提单信息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内容的符合约定或法定标准的一组数据电文。电子提单与传统提单相比具有很多的优势。到现在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部普遍适用的专门的电子提单法。只有一些带有示范性质的、对电子提单有参考适用性质的、当事方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范本。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2001年颁布的《电子签名示范法》等。美国、英国,就海商法领域而言,在没有立法或司法判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电子提单仍很难被认定为提单或物权凭证,但正在通过对法律的修订来弥补这一缺陷。澳大利亚、加拿大则已经基本上承认了电子提单。法国、德国、韩国、新加坡、香港这些国家和地区走在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最前沿,对于电子提单的应用可能会采取较为宽容的态度。SeaDocs方案中出现的第三方以登记人和保证人的身份出现,为我们解决可转让提单电子化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一个突破口。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就传统提单要求的书面和签字的法律要件提供了一种替代解决方法,即由承运人给持有人一个密码,该密码持有人享有与提单持有人同等的权利。Bolero通过规则手册实现电子提单的应用,规则手册的合同性质将准据法指向英国法,Bolero的用户可以通过规则手册选择英国法院管辖。以Bolero方案为代表的电子提单方案成本费用较高,给进一步推广应用带来了障碍。国际海事委员会的电子提单规则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实践中几乎无人问津。我国应当以Bolero方案为发展目标,但是不能排斥当事人通过自己的约定来使用电子提单。我国要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电子提单机制,必须进行相应配套的立法,在法律上明确承认电子提单,并规定电子提单采用的方案及其流转的机制、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与电子提单实现传统功能有关的法律问题、法律责任的承担以及管辖等程序性事项,从而让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在法律的庇护下堂堂正正的使用电子提单而不是通过自己的约定来间接的使用电子提单。实施类似于Bolero的方案需要做好以下一些方面的立法工作:提供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的中问服务商的法律地位问题;中间服务商的设立及其解散;中间服务商的运作模式;中间服务商与接受服务人员的法律关系;中间服务商的权利和义务;中间服务商的法律责任;对中间服务商采用技术的规定;对中间服务商法律上的支持等。因为电子提单的出现,可能至少使三类纠纷的管辖发生新的变化,这三类纠纷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涉及电子提单的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与提供电子数据传输的第三人之间的委托服务合同纠纷。事实上实现电子提单的广泛运用任重而道远,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如技术问题、安全保障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