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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员形象权是指我国现役运动员(竞技体育领域里在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注册的运动员)对于自己的形象特征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是有别于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的一种无形财产权。形象权的提出突破了传统的人格权理论关于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要素只涉及精神利益不包含商业价值的论断,更有利于运动员形象商业价值的开发和保护。本文以王军霞诉昆明卷烟厂侵犯肖像权一案的审判中存在的困惑为起点,引出了形象权这一法律概念,并对形象权的历史发展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运动员形象权的特征、内容及其与人格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相关权利的联系和区别。通过对体育和商业之间的互惠关系以及对运动员成功所付出的代价的分析,本文提出了在我国对运动员形象权进行法律确认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并系统论述了我国运动员形象权的行使及其行使中所受的限制。然后,本文重点分析了对运动员形象权侵权的救济,并通过对姚明的“一元钱官司”、刘翔肖像权案以及“田亮事件”的分析,总结出我国运动员形象权纠纷频频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体育总局关于运动员形象利益归属的规定与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抵触,以及这种归属规定的不明确而导致在利益分配上存在的争议;因此,作者提出,保护运动员形象利益,必须引进形象权立法,明确运动员形象权的各利益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时加快体育市场化、产业化步伐,改革运动员商业活动管理方式和运动员形象权开发模式,培养与扶持体育中介机构、经纪人的成长与壮大,促进运动员形象利益的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