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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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发展的市场条件下,金融是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农村经济的增长需要大量的资金来带动发展,然而随着农村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金融体制越来越不适应当前农村经济的发展。作为新农村建设重要资金来源的农村金融市场,受农业生产情况的影响利益低下、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及农户贷款违约风险等多种因素制约,远远满足不了农村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
  农村民间金融的出现恰恰以其自身优势弥补了这一市场缺陷,缓解了资金紧张状况,并极大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然而,受社会和历史、法律等方面条件的约束,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地位尚未得到合法的承认,致使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地规制。由于农村民间金融固有的特性决定了在经济方面的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在立法、制度等方面出现了农村民间金融机构的合法性地位缺失、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制度障碍、农村民间金融监管缺失等缺陷。
  我们应当参考和借鉴国外在对于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时成功经验,制定出符合我国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制度来规制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从政策上引导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从法律上规范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从制度上支持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从监管上促进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农村民间金融的地位愈发重要,我们有必要从法律方面进行规制和预防来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完善我国农村民间金融法律制度,创新制度、保障农村民间金融发展,加强对农村民间金融的法律监管,使农村民间金融更好的来为农村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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