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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作为一种重要的罪数形态,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刑法理论中历来受到关注。然而,随着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研究,却对牵连犯提出了质疑,认为牵连犯的实质没有合理根据,从而提出应取消牵连犯。尤其是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废除了牵连犯的规定,客观上为刑法理论中取消牵连犯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牵连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是否真的没有其合理实质根据。事实并非如此。刑法理论上之所以提出要取消牵连犯这种罪数形态,在于传统刑法理论对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的实质没有界定清楚,从而认为这种罪数形态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论文正是紧扣牵连关系这个认定牵连犯的关键问题,对传统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具有的不同牵连关系形态理论进行评判,指出牵连关系不同形态的实质,并对牵连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反思与重构。在此基础上,辨清了牵连犯中“触犯其他罪名”的实质,为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设置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与依据。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七章,分别为牵连犯概述、牵连关系论、牵连关系与相关范畴的区别、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犯罪构成与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与罪数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各部分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牵连犯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牵连犯的渊源及其演进进行了简要阐述,指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现象是受日本及旧中国刑法理论影响的结果。认为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基本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不能解决牵连犯现象在理论上存在的困境。目前,由于受研究思路的制约,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牵连犯的概念与特征、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牵连犯的存废及其根据等方面。而对认定牵连犯关键的牵连关系的实质研究则相当有限,体现在刑法理论上,是将牵连犯与牵连关系等同,将牵连关系与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等同,从而不能把握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实质。由此可见,理论上之所以认为牵连犯没有实质合理根据,困境重重。归纳起来;其原因在于刑法理论上没有对解决牵连犯根源问题的数行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不同形态的实质界定清楚。从而无法解决牵连犯存在的尴尬状况,因此,只有把握住牵连关系形态的实质,才能准确辨明牵连犯的罪数本质。第二章,牵连关系论。一般认为,牵连关系是认定牵连犯的本质特征,而牵连犯理论上的纷争与困惑恰恰源自牵连关系。通过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以及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概念的梳理与评析,指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的形态存在着迥然差异。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除了两种基本形态外,还存在其他牵连关系形态,从而使牵连关系的形态呈现扩大趋势,并导致牵连关系与牵连犯二者在内涵与外延上的差异。本质决定现象,对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的不同形态进行科学辨析,即能够揭示其实质截然相反。因此,需对牵连关系不同形态的实质予以厘清,并重构牵连关系的概念。认为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出于犯某罪的目的,所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行为之间的服务、利用关系,以及在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之间所具有的原因与结果行为之间的支配、控制关系的行为过程。并认为应将牵连犯限定在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牵连关系这种形态。并概括出牵连关系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主观特征是具有牵连意图;其二,客观特征是数行为客观上具有的牵连性质。第三章,牵连关系与相关范畴的区别。罪数形态理论上纷争,实务上处断各异。罪数形态之间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关系。因此,必须将与牵连犯有着“密切”联系的观念竞合、吸收犯、结合犯三种罪数形态之间的界限予以厘清。首先,在对想象竞合犯基本理论阐述的基础上,指出其与具有牵连关系的牵连犯区分的关键在于:一是对行为造成的数结果是否具有时间顺序上的牵连关系。如果一个行为造成的数个危害结果同时发生,属于观念竞合。如果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时间顺序上的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的,则属于牵连犯;二是从罪数结构形式上看,如果形式上具有一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的属于观念竞合;如果形式上是数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的则为牵连犯。其次,指出牵连犯与吸收犯区别的关键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行为性质的异质性、触犯罪名的异质性、侵犯对象及犯罪客体的异种性与吸收犯数行为之间行为的同质性、触犯罪名的同质性、侵犯对象及犯罪客体的同一性之间的不同。而牵连犯与结合犯之间的界限,应限于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及犯罪目的的最终个数的认定上。第四章,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认定牵连犯的关键,这是刑法理论上的共识。但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判断标准进行梳理,能够发现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其中客观说中又存在着形成一部说、直接关系说及通常性质说;折中说则有兼顾说与各顾说两种见解。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我国刑法理论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牵连关系判断标准则有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统一说、犯罪目的的同一性与主从关系统一说、折中说的犯罪构成要件说、牵连意图与通常方法说、牵连意图与直接关系说、不同类型具体判断说、犯罪客体重合性说等几种观点。对上述各种观点进行评析,能够发现主观说是牵连关系的科学判断标准,其他诸种见解则存在一定缺陷与矛盾。主观说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在充分考虑行为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基础上,更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此,主观说是真正贯彻了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五章,犯罪构成与牵连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成立数罪。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实质与形式上是否都构成数罪,则需要对牵连犯概念中的“触犯数罪名”与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科学的辩证。牵连关系形态不同其犯罪构成实质差异显著,在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触犯数罪名”情形中,方法行为是为达到目的行为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人是将方法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一部分行为实施的。所以,方法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就会被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包含。事实上,方法行为所触犯罪名的客观要件行为是目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的预设。行为人实施方法行为时,客观上就会形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数罪名之形式,但实质上仅符合一个目的行为的犯罪构成。所以,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牵连关系的实质是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内数个客观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触犯数罪名”情形中,原因行为在前,结果行为在后,结果行为是为了维护原因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犯罪结果而实施的。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就已将其主观罪过内容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完成,出于维护行为人原因行为的犯罪结果而实施的结果行为,则是超出了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的犯罪意图。因此,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实质上,二者也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所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的实质是数个不同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之间的牵连关系。第六章,牵连关系与罪数。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中外刑法理论上可谓众说纷纭。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折中说、因果关系标准说、广义的法律要件说、可罚类型的不法评价说等观点。我国刑法理论中罪数判断标准有:犯罪构成标准说、法规标准说、罪名标准说与犯罪客体重合性标准说,尽管犯罪构成标准说是罪数判断标准的通说,但该标准在适用上仍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上述诸种观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异常明显,都不能合理判断具有牵连关系数行为之间罪数的实质。如何确定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构成的罪数,认定的根本在于罪过。因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判断具有牵连关系数行为的罪数标准。在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在数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就是数个犯罪行为。针对理论上存在的多种牵连关系形态,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具有牵连关系的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所以构成一罪,具有牵连关系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在数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故构成数罪。而刑法理论中的其他牵连关系形态,通过分析能够发现,它们要么属于一罪,要么属于数罪。因此,应将牵连犯的范围限定在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这种牵连关系形态中。第七章,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对牵连犯如何处断,关系到牵连犯的存废。如果对牵连犯都实行数罪并罚,那么牵连犯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中外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处断方式,是实行“从一重处断”或者“从一重从重”处断的原则。近年来,受刑事立法的影响,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采取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并存的处罚模式。牵连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其态度经历了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再到主观主义的变迁过程。反映到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上则经历了由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为主——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并存的发展过程。研究牵连关系,最终是为了解决对牵连犯的处断。辨析中外刑法理论上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发现这些见解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因此,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事实求是,按照行为人的罪过数来认定,即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是在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数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对牵连犯应从一重从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