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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改革首先从农村开始,而农村的改革又发端于土地承包。199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立农户自主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和“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从国家根本大法上正式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基本立法目的,同时赋予土地流转的原则等。然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障问题并没有得到切实解决,而如何规范并加强土地流转又是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如何结合中国实际推行合理可行的土地流转政策,这就需要我们结合国内外研究和实际经验。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适应中国国情而设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没有这一概念。国外关于土地经济学与土地法学的研究中,也很少使用土地流转这个词汇。国外学者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体现在土地交易之中,地租理论、土地流转模型研究和有关土地流转市场化研究理论是土地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近年来之所以成为我国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界的热门问题之一,主要是源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及其推动下的土地制度改革。国内有关专家和学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流转的原则、思路、阶段、动力机制和模式等,特别是要关注农地行政性调整与农地市场流转之间的关系。本文在确立了思路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
本文第一章概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具体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简要介绍了目前存在的学说,笔者赞同物权说,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有益物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本质上说已经实现了物权化。结合王利明老师的著述,笔者详细阐述了观点依据。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变革的一条主线,本文第二节就具体阐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分别从以1978年冬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农民实行的包产到户为开端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起步阶段(1978年末-1980年4月)、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展开阶段(1980年5月-1981年底)、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完成阶段(1982年春-1984年初)三个时间段做了具体描述。
但是,自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制度化,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自发产生的,缺少理论的指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等还不规范;同时,承包经营只是农地使用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虽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但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上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单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第二章就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抑制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现行均田制的农地承包方式直接制约了农地的大规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和中介机构、行政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位不准、历史传统和国情影响、其他潜在因素等六个方面原因做了分析。
在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之后,作者在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若干构思。从必要性和可能性角度出发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提出必须坚持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必须坚持登记四个原则。从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措施。并进一步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相关主体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强化中介服务和组建有形市场三个方面加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配套措施。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适应中国国情而设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权利,在国外立法中没有这一概念。国外关于土地经济学与土地法学的研究中,也很少使用土地流转这个词汇。国外学者对土地流转的研究体现在土地交易之中,地租理论、土地流转模型研究和有关土地流转市场化研究理论是土地交易的前提和基础。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近年来之所以成为我国土地经济学和土地法学界的热门问题之一,主要是源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及其推动下的土地制度改革。国内有关专家和学者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流转的原则、思路、阶段、动力机制和模式等,特别是要关注农地行政性调整与农地市场流转之间的关系。本文在确立了思路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
本文第一章概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具体分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简要介绍了目前存在的学说,笔者赞同物权说,认为是一种独立的有益物权,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确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本质上说已经实现了物权化。结合王利明老师的著述,笔者详细阐述了观点依据。土地问题一直是我国政治、经济及社会变革的一条主线,本文第二节就具体阐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沿革。分别从以1978年冬安徽省风阳县小岗村农民实行的包产到户为开端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起步阶段(1978年末-1980年4月)、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展开阶段(1980年5月-1981年底)、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全面完成阶段(1982年春-1984年初)三个时间段做了具体描述。
但是,自2003年《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来,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已经制度化,但由于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自发产生的,缺少理论的指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等还不规范;同时,承包经营只是农地使用的一种方式,《物权法》虽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为用益物权,但就整体而言主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而架构,存在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范围未界定、对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实行一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其他方式承包经依法登记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完善法律规范适用、用益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法定不明、承包地被征收后上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内容不明、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未界定、抵押财产的单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过程中的侵权问题研究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未界定等七个方面之不足,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第二章就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稳定抑制了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现行均田制的农地承包方式直接制约了农地的大规模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缺乏畅通的信息渠道和中介机构、行政部门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角色定位不准、历史传统和国情影响、其他潜在因素等六个方面原因做了分析。
在介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之后,作者在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若干构思。从必要性和可能性角度出发必须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流转制度。提出必须坚持从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出发、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必须坚持自愿和有偿、必须坚持登记四个原则。从取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需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三个方面提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措施。并进一步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对相关主体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强化中介服务和组建有形市场三个方面加强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