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SCMA),补贴利益是协议中认定政府行为构成补贴的重要构成要件,确定一项补贴的存在与否必须对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进行多方面的考察。在补贴利益的认定中,需要考量利益的认定标准、利益的传递性和专向性、利益的计算基准等各类问题。各国在处理这些问题时的做法都不尽相同,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容易产生反补贴争端。2012年5月,中国启动了对美国的反补贴措施案(DS437案)的争端解决程序,中美双方针对立案标准、公共机构的认定、补贴专向性、补贴利益的计算、可获得的不利事实等方面进行了激烈的博弈。在补贴利益认定方面,首先,中美双方对于政府拥有多数股权的实体是否为SCMA中所称的“公共机构”存在争议;其次,针对国有企业出售原材料的行为、国有银行针对相关企业的贷款是否符合“专向性”也存在争端;最后,在认定利益的基准选择方面,美国认为中国政府拥有“主导供给者”的地位导致市场扭曲,应当适用外部基准,而中方则认为应先判断国有企业是不是属于SCMA协议所称的“公共机构”,然后再考虑相关的市场价格是不是被扭曲。本文以补贴利益的认定为研究对象,并以中国诉美国反补贴措施案(DS437)为例,结合其他相类似的案件进行比较,充分及全面的研究补贴利益的认定程序及其中需要考虑的相关因素。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补贴利益的基础概念和法理基础,包括补贴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和补贴利益的概念及其分类,同时结合DS437案,分析案中关于“公共机构”的认定和“专向性”问题。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补贴利益的认定标准,以及这个认定标准的界定问题,同时结合DS437案,分析案中关于基准选择问题。第三部分主要阐述在不同情形中特别是在发生利益传递情形下补贴利益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第四部分以前文的分析为基础,提出我国在应对补贴利益的认定问题上的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