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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20世纪80年代,必然反映着那时的时代背景和社会关系。随着人们的法制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自己的诉讼权利,突出表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就是要求更多地限制法官的权力,丰富诉讼当事人的自由权利。我国的民事诉讼契约制度起步晚,受我国国情的影响发展缓慢,加上群众不同文化素质的影响,该制度目前在我国并不是很完善,在立法、实践方面都存在很大的不足,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民事诉讼体制进行改革,以此促进民事诉讼契约更加完善,更加贴近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以适应我国日益发展的民主意识、法律意识。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民事诉讼契约的基本理论,对其概念、性质、特征、法理基础和价值作了具体分析。
第二部分就民事诉讼契约的具体类型做分析,比如,管辖契约、诉讼和解契约、程序选择契约,这三种契约在两大法系都有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阐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中这三种契约的相同与不同之处。
第三部分主要讲了民事诉讼契约的效力和违反救济。民事诉讼契约的效力问题包括成立及生效,分析了成立及生效的要件。民事诉讼契约制度适应了经济的发展,但是没规矩不成方圆,必须对其进行合理限制,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了契约规定,那么也会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的。在救济方面,按照引发违反契约的主观、客观原因分别谈论了不同的救济方法。
第四部分对诉讼契约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立法、司法现状做了深刻剖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并分析了产生上述不足的原因,并对合意管辖、诉讼和解、程序选择契约指出了完善发展改革的建议,从理念或理论、具体制度构建等方面构建,也就是通过制度构建而达到诉讼契约在诉讼法上所要求的效果,以此促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