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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被告人胡某和夏某某的交通肇事共同过失犯罪案出发,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期待可能性理论、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及自首制度的价值功能等法学理论,分析了在交通肇事后,共同过失犯罪同案犯胡某让另一同案犯夏某某为其“顶罪”,试图逃避或减轻各自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对胡某和夏某某分别应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在提炼出案件焦点及争议观点之后,本文从定罪和量刑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在定罪方面,论文紧扣案件焦点和争议观点,从我国刑法典和交通肇事及自首方面的司法解释出发,讨论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认定、“顶罪”行为同单纯肇事后逃逸行为在社会危害性方面的实质性区别、为何未将胡某指使夏某某“顶罪”行为另行定罪并非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胡某指使夏某某为其“顶罪”的行为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另行定罪、胡某让他人“顶罪”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另行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夏某某作伪证的行为缺乏期待可能性,不应另行定罪等定罪方面的问题,并简述了期待可能性理论及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量刑情节方面,首先,叙明过失犯罪可以成立自首。其次,介绍了自首制度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规定,并阐述了自首制度的价值功能。最后,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规定及自首制度的价值功能,论述了胡某的归案行为构成自首。在叙述研究结论之前,提及了胡某和夏某某共同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其行为仅属共同过失犯罪,不应适用共同(故意)犯罪处罚规则对他们进行定罪和处罚,而是应分别按交通肇事罪进行处罚。因该问题与本案争议焦点不直接相关,故只是粗略的提到。最后,本文基于上述分析讨论,得出了胡某、夏某某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胡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夏某某为其“顶罪”的行为和夏某某按照胡某的指使向公安机关作虚假证明的行为,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论,均不应另行定罪;胡某的归案行为基于自首相关司法解释的实质精神和自首制度的价值功能,可以构成自首的研究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