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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受传统民法理论和侵权法填补损害功能的影响,我国侵权法上的赔偿按照“结果面向”、“受害人面向”的原则,对受害人的损害实行直接填补的一元论思想,突出矫正正义。于是,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侵权责任法上被忽略,主观心理状态上,侵权责任的成立只需要侵权人的具有“过错”。侵权法中,故意的角色地位甚微。然而,通过研究侵权法上故意的历史,以及比较两大法系中故意的作用和地位,发现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时代,故意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且由于侵权法的发展进步,故意的独特价值愈加凸显,主要体现在:故意对侵权责任的成立、侵权损害的赔偿以及侵权行为的预防等方面。但是我国在此方面总体上还缺乏较为深入和系统的研究与论证。本文结合故意的历史研究、多国的现状和我国的问题、故意的发展趋势以及其独特的作用,努力构建“故意”在我国侵权法上的制度价值,并提出相关建议和设想。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故意的历史和现状的介绍及分析,是文章的第一章节。首先对过错侵权、故意侵权的历史进行分析,追根溯源;其次,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中故意的制度价值进行概括总结;另外,对我国侵权法上故意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进行了说明。本章主要表明故意制度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今时代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在此方面却比较缺失。通过本章节提出问题,为下文对故意的制度价值的分析进行铺垫。第二部分的中心是对故意的制度价值进行宏观构建和总结。包括二、三、四这三个章节。其中第二章对故意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进行了分析,突出了以故意为主观要件的侵权行为和故意侵犯纯粹经济利益,并介绍了纯粹经济损失的主要情形,突出故意在其中的价值;第三章介绍了故意角色在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作用和意义。分为故意对物质性损害赔偿、非物质性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作用和意义,并浅析故意在免责事由和共同过错中影响侵权损害的赔偿。此章也结合其他国家的理论和立法进行阐述;第四章主要是故意在侵权行为预防方面的价值。从诸多不同制度中突出故意的角色作用,包括故意在保险、替代责任、债的免除和抵销等方面。第三部分是第六章,对我国《侵权责任法》上故意应有价值进行了反思,并提出相关构建和设想。体现在区分故意和过失、构建一般故意侵权条款、故意影响侵权损害赔偿的大小、故意的预防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