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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通讯技术的日益发达,越来越多的网上活动更加活跃,网上购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国现在有数亿网民,网上购物的人数占70%。网上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部分。作为一种新型的电子商务形式,网上购物给人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带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解决了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促进了社会稳定。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电子商务也不例外。目前我国高速发展的电子商务为我国经济注入了巨大的活力,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也随之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实体商务,其本身具有的一些特性如虚拟性也带来了很多的问题,比如本文要讨论的税收问题。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仅对实体商务进行了规范,B2B、B2C因为其本身需要登记注册,所以也适用关于实体商务的有关规定,但是法律对于新兴的C2C电子商务是否征税还没有明确的规定。C2C网购模式占据我国电子商务很大一部分比例,如果对其征税,其税收收入数量可观。但是目前我国对此模式是否征税还处于讨论阶段,反对者主要是怕征税会引起价格上涨,从而会引起消费者购买欲的下降和经营者开网店的积极性,而且征税的成本有可能高于利润。支持者则认为电子商务和传统的实体商务其本质上是相同的,因此从公平的竞争考虑,应该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再者,从长远看,这也有利于为C2C电子商务创建一个有利的发展环境。笔者也认为,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已经开始超过了美国,电子商务征税额已经赶上并且将要超过传统零售市场销售额,在国际电子商务普遍征税的情况下,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也是势在必行。而且按照我国最近即将出台的政策法规,国家已经开始考虑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国外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都已经开始对C2C电子商务征税,并且产生了巨大的财政收入。由于我国缺乏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立法,所以在与国际社会的C2C电子商务贸易时,我国在这方面有很大的损失,流失了国内和国外的大量财产收益。相比较经济发达国家,我国的C2C电子商务征税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实践基础上都还不够成熟。所以,在我国的征税进程中多加借鉴国外的经验教训和立法理念将对我国的该类征税产生很大的帮助。由于电子商务和传统商务的不同,其税收征收的难度远远大于传统商务。单从纳税主体来说,由于网店的虚拟性,C2C网店店主有的可能是自然人,也有的可能是有实体店的店主,税务机关很难真正的确认。征税地点的确认、税收种类的确认都存在此种困难。所以经讨论在确定对C2C电子商务征税的前提下,首要解决的难题就是如何确定征税的主体、确定征税的种类、确定征税的地点等问题,本文将在这里一一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C2C电子商务征税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