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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司法裁判中的宪法话语的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在司法裁判中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理由,这其中不仅包括“仅对宪法条文进行引用、不对引用内容进行任何解释或阐述深意”还包括“不仅引用宪法条文、还对宪法条文内容进行一定的阐述和解释”。第二,在司法裁判中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依据,即“包括单独将宪法规范作为依据或将其与其他的法律法规共同作为裁判依据”。第三,“法院对当事人引用宪法表达诉求回应”。本文主要是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以“法律依据为宪法”为检索条件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78个案例并对这些案件进行归纳总结,即按照案件类型、案件时间、法院层级和宪法话语的表达样态等不同分类进行类型化分析。首先,按照案件类型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发现在民法案件中引用宪法的案件所占的比例是最大的,这与我国民事案件数量庞大,纠纷较多有关系,民法案件本身所占的比例就比刑法、行政案件要多;其中,我们也注意到,这些不同类型的案例在地域也产生不同,广东省是引用宪法最高的地区,河南省趋于第二,宁夏和山东省紧跟其后,海南省和青海省、天津市都只有一个引用宪法案件,其次,按照案件时间不同进行划分,会发现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的案件在2016年有明显的变化,出现了骤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28日发布《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定规范》,明确规定民事裁判“不得引用宪法作为裁判依据”,因此,在2016年后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的情况在不断减少,到2018年只有28个;再次,按照法院层级不同进行划分,会发现基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的情况相较于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是最多;最后,按照宪法话语的表达样态的不同进行划分,会发现引用方式主要体现在上述所提及的,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法院对当事人诉求的回应这三个方面。通过对这三个方面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存在引用的形式简单化、引用的前提不清晰、引用宪法的限度不清晰和忽视对法官宪法思维的培养等问题。通过对司法裁判中引用宪法的分析,发现宪法话语的表达对司法裁判有积极和消极两方面的影响。最后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提出关于法官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宪法言说的反思,即目前中国的宪制下,司法裁判中不能引用宪法。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宪法时,需要培养法官的宪法思维,运用好法官遴选制度和鼓励法官多参加宪法方向的学术活动。同时需要在穷尽法律规范情形下,探索宪法话语的可能限度以及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要灵活运用法理学法律解释方法,而不是一味想要通过在司法裁判文书中引用宪法条文来规避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