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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新目标,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深入,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已不容回避。从对国外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比较研究来看,西方国家的行政行为(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广泛地接受了司法的审查。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几经拓展,比行政诉讼建立之初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现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特别是民主法治建设水平、人权保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我国学术界对于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基本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