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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革。社会公众对制度的正当性和社会正义问题极为关注,法律的正义问题受到普遍的重视。与社会变迁相应的制度变革,尤其是司法改革成为关注的焦点,其中法官自由裁量权问题始终是司法制度中一个永恒的问题,也是审判实践中最让法官难以应对和容易产生歧义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以及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评价和认同,进而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制度和法律本身的信仰。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成为法学界最热门的话题,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领域普遍关注的热点。构建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基本特征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的新主题。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之一是公平正义,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审判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最终促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具有其它机关和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而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是以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价值目标,是法律赋予法官的司法权力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千差万别,民法适用中具有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制定法不可能涵盖和涉及变化着的所有事物,因此,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在审判实践中运用就成为必要并且余地很大。法官作为司法过程中的主体,通过办理每一起民事案件,独立行使民事自由裁量权,来维护社会稳定,调节各种社会关系,达到维护社会和谐之目的。因此,民事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可以有效弥补民事立法的不足,使审判活动更加符合现代法治原则,使裁判更好地体现法治精神,使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对构建自由、民主的法治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应该存在一个明确的边界,否则,公共权力一旦超越边界就会被滥用。诚如阿克顿所言:权力会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因此,作为程序性、中立性的司法权力如果缺乏明确的规范和合理的界限,则极易产生司法不公,滋生司法腐败。本文从学理和实践两个方面出发,分析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必然性,阐述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的内涵、特征、分类及价值取向,通过对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在我国的运行现状考察,提出了对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若干设想和见解,在我国司法改革的宏观背景中来具体地建构法官民事自由裁量权制度,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环境更加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