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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在催生姓名标识商业化利用现象的同时也为商标权与姓名权益之间的冲突埋下伏笔。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有关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存在适用标准不一、处理结果矛盾等问题。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在我国现行整体性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为纷繁复杂的冲突类型寻求解决途径,并借着此次《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契机来探讨应如何完善相关法条以应对纠纷。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就姓名商标的产生及商标权与姓名权益的涵义和权利属性进行了论述。本文首先介绍了作为冲突导火索的姓名商标的产生及其法律依据。本文认为姓名本身作为识别和区分人的符号,这种属性决定了它具有可以识别和区分不同商品和服务的能力,故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并可以不经过使用直接获得注册。其次对商标权和姓名权益的涵义及权利属性进行了界定。本文认为采“商标权”取代现行法律文件中的“商标专用权”更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而姓名权益在新形势下发展出了可被商业化利用的财产属性,正是这一新型属性导致了商标权与姓名权益冲突的发生。第二部分对我国《商标法》中的在先权利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解读,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姓名权益是否属于在先权利”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地阐述。本文认为姓名权益在具备“知名性”和“在先性”这两个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援引在先权利的“审查、异议与撤销”制度来对抗商标权人的商标权。第三部分对商标权与姓名权益冲突的原因、条件、及冲突类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姓名权益与商标权发生冲突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指出由于构成要素的相似性、经济利益的驱动及立法和审查实务上存在的局限性等原因导致了冲突的发生。第四部分着重对商标权与姓名权益的冲突解决路径进行了探究。本文认为,我国目前在处理商标权与姓名权益冲突案例时存在滥用《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况,对此,本文主张应限缩该条款的适用范围,将仅损害私人利益的冲突案例剔除出该条的适用范围外。另外还应树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宏观指导地位,明确侵权的具体样态和认定标准,只有这样,才可以平衡和保护这两种法益,实现个案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