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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5年7月在13个省级行政区内试点,到如今推向全国,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已实行两年有余。试点结束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出台司法解释将此制度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将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也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此前其他主体针对公共利益的行政诉讼,可以看做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前身,但关于该制度的最终设计却是将检察机关作为能够提起该类型案件的唯一主体,这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侦查、公诉方面的优势有关。除行政公益诉讼外,检察机关还能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两种类型诉讼既有区分,也有融合。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远超民事公益诉讼。从诉讼要素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及案由比较集中,被告集中在环境保护部门、林业部门等,案件类型突出表现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类案件。在诉讼请求上,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主要的诉讼请求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只有一种诉讼请求,即只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只要求责令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另一种是提出两种诉讼请求,即将上述请求合并或分开提出。在起诉之初,提出两种诉讼请求的案件较多,其中也不乏在诉讼过程中变更或撤回诉讼请求的案件。总的来说,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占较大比例,行政公益诉讼的宣示性意义较为明显。从程序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以分为诉前程序和一审程序,以及之后的执行及二审程序。诉前程序也即发出检察建议,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强制性程序,在行政公益类案件的解决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从实践来看,只要在诉讼前曾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即可,对检察建议的次数及诉前程序向诉讼程序转化的期间都缺乏程序规范。在管辖上,一审案件的管辖以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异地管辖所占比例较小。在证据方面,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的证明责任与一般行政诉讼原告证明责任相近,被告承担较高的举证责任。在裁判上,违法判决的适用率和检察机关胜诉率都极高,裁判类型比较单一,部分省市还在裁判文书上出现过检察机关应以抗诉还是上诉形式启动二审程序的不一致现象。在以判决书为导向,分析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问题后,本文也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在立法方面,完善该制度的组织法依据,逐步扩大案件受案范围;在程序方面,广泛收集线索,规范诉前程序的形式等;以及其他的来源于实践的有益尝试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