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以网络购物和电视购物为主要代表的新型购物消费方式近些年来迅速发展,并逐渐成为庞大消费群体极为青睐的购物方式选择,也越来越让广大消费者不断获得更多的便利和实惠。原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在面对日益复杂的消费方式面前开始显得有些不足,未能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反悔权的确立,弥补了非理性购物情况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问题,也为交易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的选择途径。消费者反悔权作为一项对于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的经济法权利,其产生与契约自由、实质公平、利益平衡以及倾斜性保护的理念密不可分,在对经济进行必要调控的同时,也更加注重立法平衡和协调经营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同时,其确立与适用并不背离契约自由的交易原则,同时作为消费者知情权的延伸,更能体现对于实质公平的追求。由于我国现有法律对于反悔权的规定具有较多的原则性、宽泛性、指引性,诸如反悔权适用的范围、权利行使期间、权利行使方式、权利行使的法律后果、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的程序和环节等方面还不甚完善,这一权利在实际适用中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适用现状。国外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其自有较为明显而渐进的历史发展进程,有关反悔权的立法及适用对于消费者权益之维护显现出重要作用,尤其是关于反悔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期间方面都有比较成熟的做法。我国网购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应当对现有适用范围进行细化可为日后更多消费领域反悔权的适用提供有益经验。国外的反悔权行使期限都十分注重起算标准和告知义务两方面,将消费者反悔的期限与经营者告知与否紧密相关,从而在侧面对消费者权益的行使提供必要的保障。同时,为了减少反悔权的不正当行使给正常的交易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通过设立一定额度的限度才允许行使反悔权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形成反悔权行使的必要合理的制约,对于双方利益则是一种更好的维护。本文通过研究主要发达国家的立法情况,在结合我国反悔权适用现状基础之上,对完善我国反悔权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