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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减轻处罚问题就是刑法理论缩图的缩图。减轻处罚问题又必然牵涉到减轻处罚的情节问题、减轻处罚的基准问题、减轻处罚的幅度问题与减轻处罚的程序问题。比之减轻处罚的情节问题、基准问题与程序问题,减轻处罚的幅度问题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与难点问题,同时也更能突出对量刑方法的科学性和量刑公正性与合理性的检视。因此,本文笔者从减轻处罚幅度的概念建构与实践问题、相关范畴的关系辨析、量刑原则的解构与重构、量刑规则的解读与检视、建议完善后量刑规则的具体应用等多个角度进行理论剖析与探究,期冀以点促面、以小见大,来推进减轻处罚整体制度的精确化与规范化运作。全文正文部分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减轻处罚幅度的规范内涵与实践问题。首先,就概念构建上,因减轻处罚幅度不是一个规范性法律术语,而仅仅可归置为组合型法律术语,故仍需从减轻处罚与幅度的概念中提炼基本要素与共同要素,综合缕析,构造起减轻处罚幅度的规范概念。减轻处罚幅度本应是指在处断刑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判处刑罚的距离。由于立法将法定刑作为裁量基准,因而这里的法定刑实质上等置于处断刑,所以减轻处罚幅度的概念为法定刑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判处刑罚的距离。其次,就实践当中,减轻处罚幅度突出地表现为在减轻程度、减轻限度以及附加刑减轻等问题上的困扰。程度问题,实际上指的是减轻处罚的最大幅度问题,即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减轻至免于刑事处罚;限度问题,建立在有限减轻的基础上,如何进一步规范减轻刑量的问题,即减轻的刑种或者减短的刑期应否予以限制,如何限制;附加刑减轻问题,主要集中在附加刑能否减轻,如何减轻等问题上。第二章着重解析减轻处罚幅度的构造要素及与相关范畴的辨析。首先,就构造要素上,对法定刑、以下与法定刑以下的内涵进行着重剖释。法定刑,是指具体罪行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刑种与刑度的集合),而不是指整个罪名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更不是法定刑内部某一刑种或者刑种的刑期。以下,是表述法定刑种或法定刑的限度、幅度或范围的术语。在刑法文本中,以下一词,通常采用本数原则。但是在减轻处罚当中,必须运用限制解释或者补正解释的技巧,将本数从以下的内涵中剥离。由此,法定刑以下应当理解为低于法定最低刑。其次,就相关范畴关系与概念辨析上,着重于强调减轻处罚的情节类别与基准确定对减轻处罚幅度的影响,同时对容易引发混淆的法定刑幅度、量刑幅度与减轻处罚幅度的概念进行辨别说明。文中特别论证了法定量刑幅度与下一个量刑幅度对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定功能。第三章重点研讨了减轻处罚幅度的量刑指导原则。减轻处罚幅度是减轻处罚制度的构成部分,必然以减轻处罚制度的量刑指导原则为原则。从历史的发展脉络与演进历程看,“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量刑准则一直是量刑的基本指导原则。根据现代的刑法理念,刑罚虽然同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勾连,但仍需由刑事责任最终决定刑罚的有无及其分量。但在“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指导原则中,很难看出或者直接表达出“责任”的地位与分量。故仍需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纳入量刑指导原则的范畴当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重要的量刑指导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罪刑均衡原则与刑罚个别化原则的统一。其中,刑事责任是解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键节点。刑事责任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而其本身由已然犯罪之刑事责任与未然犯罪之预防犯罪的需要共同决定。由于已然之罪的责任刑已经包含对一般预防因素的考量,因此未然犯罪之预防犯罪的需要基本从行为人人生危险性程度的降低方向去考虑。第四章重在解读减轻处罚幅度量刑规则的基本内涵,并对之全面检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减轻处罚(幅度)的量刑规则历经孕育、确立、沿袭与完善成熟时期,最终建立起“法定刑以下”与“下一个量刑幅度内”的双行量刑规则。“法定刑以下”量刑规则属于相对无幅度限制的裁量规则。“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规则属于相对限度幅度的裁量规则。两者虽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但在适用上具有排他性。在减轻处罚幅度的程度方面,“法定刑以下”量刑规则蕴含免除处罚的可能性,这超出了减轻处罚的本来功能范围。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规则限定了减轻处罚的最大减轻幅度,意味着至多有335个配置有数个量刑幅度的罪名,能阻断过度减轻而至免除处罚的途径。但余有134个仅配置一个量刑幅度的罪名,未能明确减轻的程度。在减轻处罚幅度的限度方面,究竟是在已经确定的程度范围内随意减轻还是应按格减轻,“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规则无法做出有效地回答,刑法学界也一直存在“严格限制说”“具体适用说”与“折中说”的学说分歧。此外,当行为人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时,“下一个量刑幅度内”量刑规则存在适用的局限性。第五章的重心落在了减轻处罚幅度量刑规则的路径完善方面。从对域外的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国家与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法律规定的考察与分析中,可以获得完善我国减轻处罚幅度量刑规则的有益经验。细化犯罪等级的缩幅方法与不同刑种的各异减轻方法,就是“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极佳策略。幅格亚类模式,综合借鉴域外的有益成果,精简吸纳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文献资料,提倡以“刑格”作为切割点,对量刑幅度进行亚类的划分,形成多层级式的减轻处罚量度空间,以规范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刑格是对刑法分则法定刑最高点与最低点的提炼,具有限制加重或者减轻处罚幅度的作用。在晚近几次刑法修正致力于“限制死刑、延长生刑”刑罚体系的构建时,有必要提高单罪有期徒刑的上限,推动刑罚体系内部结构的协调化与科学化。建议增加二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格,以限制死刑与无期徒刑这类极重罪的减轻幅度。在减轻程度问题上,幅格亚类模式坚持“刑种刑期减轻说”的立场;在减轻限度问题上,幅格亚类模式坚持“折中说”的立场。第六章详叙幅格亚类模式在主刑与附加刑中的具体应用。五种主刑,根据剥夺或者限制权益的属性不同造成的有无刑期计量的差异,可以区分为能分割与不能分割的刑罚。死刑与无期徒刑属于不能分割的刑罚种类,只能进行刑种的减轻。根据幅格亚类模式,在一个减轻处罚情节下,死刑应当减轻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应当减轻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属于真正的可以分割的刑罚种类,依序减轻为下一个刑格的有期徒刑,一般优先适用刑期的减轻,某些情况下需更多地考虑刑种的减轻。拘役与管制属于有刑期计量,但未能在刑罚分则中展现出分割属性的不真正的可以分割的刑罚种类,通常只能是刑种的减轻。管制的减轻具有特殊性,有三种可供选择的路径,窃以为减轻为附加刑具有合理性。附加刑能否减轻,主刑能否减轻为附加刑,附加刑如何减轻等,成为附加刑减轻的难点问题。首先,就附加刑能否减轻的问题。刑法学界形成“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辩驳之姿。司法实务中也出现肯定与否定的相异判决。原则上,从法定刑内部主附刑配置规律及各法定刑外部间轻重与衔接关系中,可以获得支持附加刑减轻的理由。其次,就主刑能否减轻为附加刑的问题。刑法学界仍旧形成肯定与否定的相对立场。但在实务层面,基本呈现一边倒的情形,基本未有将主刑减轻为附加刑的司法案例。不过,主附刑之间的界限并非不可逾越,司法领域也应该逐步打破“主附刑有别,不相转换”的纲要思维。最后,就附加刑如何减轻的问题。其一,期限及数额的确定,采用综合评估法与比较减轻法;其二刑种之间的减轻依赖于各具体罪名中法定刑的配置现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