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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是人类的生命资源,具有无可替代的环境保护价值和战略经济价值。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作物栽培历史悠久,是世界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的国家之一,在生物技术革命的进程中成为发达国家掠取资源的重要对象。上世纪末以来,有关国际组织为收集、研究和保护那些对农业发展至关重要的植物遗传资源作出了巨大的努力,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生物多样性公约》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都将其作为讨论的对象,并分别制定了相关国际条约,先后确立了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事前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公平分享原则和来源公开原则等。不管经济环境如何变换,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始终是一个恒久议题,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在激烈的生物经济竞争中越来越重视植对植物遗传资源的控制程度,并将其作为衡量国力的要素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关注农业植物遗传资源领域的法律保护研究,但目前我国还未形成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法律保护体系,对于该权利的性质、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实现方式等基本问题都还有待更进一步的研究。基于历史上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流失案例的惨痛教训,我国应当放眼未来,始终把握国际、国内两个层次,在深入研究相关国际条约和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积极参与国际间合作,坚持《生物多样性公约》基本原则不动摇,推动我国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的进程,并尝试构建区域性、专门性的国际条约。同时,通过对惠益分享原则的实现机制进行分析和参考学习其他国家现有的成形法律模式,选择最优路径以不断完善我国法律在惠益分享方面的缺失,一方面尽快建立我国专门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另一方面仍要完善其他法律制度来作为用专门制度的补充。此外,我国可以尝试自上而下建立“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委员会”统一领导的单一的行政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能,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珍贵的农业植物遗传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