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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量物侵害是民法上的一个重要概念,是指煤气、蒸气、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音、震动及来自于邻人的土地的类似物质的侵害,以及观念侵害。这些侵害因其难以衡量性,以及对邻人造成的财产的、人身的侵害而通称为不可量物侵害。由于各国立法传统与立法理念的不同,不可量物侵害制度在各国法律中所处的位置及其定性也存在极大差别。德国法统称之为“不可量物侵害”,英美法称之为“私人侵扰”,而法国则将其纳入“近邻妨害”中加以解决。正是这一差异决定了对这一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对各种不同制度的比较,探析其中的本质差别以及形成这种差别的原因,对深入理解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从而为我国的不可量物侵害立法有着重要的参考作用。 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以相邻权为基础,指出邻人之间对各方生活、工作活动所产生的侵害负有一定的忍受义务,当超出这一忍受义务时,即可要求损害赔偿或者停止侵害,尤其是通过特殊管道进入的侵害,邻人不负容忍义务。法国民法以判例和学说确立了“近邻妨害”责任,同样以“过度性”作为侵害责任成立的唯一实质性要件,不同的是,法国将其侵害制度在侵权行为中进行构建,对侵害的禁止采用过错说。英美法上无所谓物权制度,因而其关于不可量物侵害的制度自成立以来便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类型,谓为侵扰制度,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的制度。 通过对三种制度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应当将不可量物侵害制度以相邻关系来加以构建,因相邻权中同时所包含财产性因素与人格权因素,可以使被害者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在判断是否存在不可量物侵害时,应当将过度性(异常性)作为唯一的实质性标准,这是保障邻人权益所必然要求的。在造成过度侵害时可以同时适用物权的救济权与债权救济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是赔偿损失。 我国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可量物制度,鉴于不可量物侵害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发生的频繁性,以及处理上的复杂性,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确这一制度,以保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立法上,应当采用总分的模式,即在民法典中总括的规定不可量物侵害制度,而将是否构成侵害的判断标准分散于各种具体的立法中。这样可以同时保证民法的稳定性与裁判的客观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