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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渐凸显。在金融消费者权利体系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居于基础地位,是其他权利实现的保障。然而,由于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中的垄断地位、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金融消费者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就显得极为必要了。但是,我国法律中相关规定存在法律层级低,而且规则分散,未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加以规定等缺陷,急需完善金融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机制,以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文分为三章进行阐述:第一章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探讨。从传统消费者概念出发,提出了金融消费者概念,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为满足基本的金融需要而接受金融服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自然人。从金融消费者知情的内容和特点,指出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在其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是其他权利实现的保障,突出其重要性,同时从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和金融市场信息的严重不对称等方面阐述对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第二章阐述适合性原则与说明义务,共同构筑了在金融商品和服务推介、销售时保护金融消费者知情权的两大机制,同时鉴于金融商品具有风险性特征,建立健全风险提示制度也显得尤其重要。该章通过对适合性原则和说明义务的内涵、具体内容、免除事由、法律责任等的论述,同时结合分析了美国法、日本法上有关适合性原则和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吸收借鉴他们关于适合性原则和说明义务中好的经验,从而能够更好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第三章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适合性原则和说明义务的现行法律规定,并且指出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存在法律层级低,而且规则分散,未作为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加以规定等缺陷,因此,本文在借鉴美国、日本和台湾等地区关于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规范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适合性法律制度,完善说明义务法律制度,适合性原则与说明义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