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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其在国际领域内其他方面的影响也逐渐显现。因此,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成为近年来中外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跨国公司承担社会责任需求的提升必然引起与此相关的国际规范的建立,而这又势必引起跨国公司在国际法中地位的变化。跨国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这要求跨国公司的行为应该受到国际法的规制,跨国公司应该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同时,这一结果也对现有的国际法主体理论产生影响。现有的的国际法主体理论体系有必要做出相应的调整。综合企业社会责任的相关理论,结合案例分析以及法律文本分析的方法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核心内容以及相关的规制状况进行的分析可以得出跨国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具有特殊性的结论。跨国公司在结构和运行机制上具有国际性,因此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责任。跨国公司要承担的主要社会责任包括国际环境责任和人权责任两个方面。而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国内法规制存在困境,因此,国际法层面的正式规范需要建立。换而言之,跨国公司有必要取得国际法主体地位。针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特殊性,现有的国际法主体理论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对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判定时,判断标准应该更加灵活,并且还应该考虑国家意愿和社会需求的因素。国际法主体之间应该存在地位上的差异,国际法主体相应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也应该适应社会的需求。而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需求的提升以及对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肯定可以很好的证明国家意志及社会需求对国际法主体地位取得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