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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立法进程相对较晚,在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构建上更是存在诸多缺陷,正因为这些缺陷,致使立法上存在概念使用的混乱和整个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我国死亡赔偿金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死亡赔偿金性质界定的模糊不清和计算标准的不合理。对于死亡赔偿性质的界定,立法并未明确界定,理论界争论也较大。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上,以户籍作为主要参考依据,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社会转型时期,城乡收入水平差距呈拉大化趋势,这就导致了具体司法实践中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出现天壤之别,也正因为如此,现行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合理性遭到了社会各界的质疑,命价之争也愈演愈烈。正确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有助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进而对整个民法体系的完备构架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有助于缓解司法压力,是解决命价问题的关键所在。国内外关于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研究成果众多,但是其中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争议最大。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固有损害说受到普遍推崇。日本则较为特殊,继承说一度是日本学术界的通说,但后来固有损害说逐渐占据通说地位,但是实务界依然沿用继承说。而我国立法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法理依据一直采用回避态度,因此实务界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也众说纷纭,难于形成定论。文章主体上大致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概述。具体又分为两部分:死亡赔偿金的含义和我国死亡赔偿金的立法演变。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定义,本文采用的是“狭义”说,但是和传统定义不同的是将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害纳入了其中。在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立法演变上,以《侵权责任法》的颁布为时间点,将立法沿革划分为两个时期,分段式地对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演进曲线作了历史性的分析。第二部分是文章的精华所在,大体上分为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界定及小结三个小节。在第一节中对国内外死亡赔偿金性质的学说作了简要介绍,将众说纷纭的各类学说致归为继承说和固有损害说,紧接着剖析两种学说的优劣,并从现行民事行为能力理论之例外规定中寻求继承说的正当性。第二节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了界定,在此节中笔者是基于这样的逻辑展开:不同学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根本分歧在于“生命权能否得到民法的直接救济”的问题上,因此笔者先论述了生命权的可救济性,紧接着从双重受害人的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作出了界定。第三部分着重研究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问题。基于双重的侵权法律关系,笔者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分为两大部分:基于加害人和死者的赔偿项目、基于加害人和死者遗属的赔偿项目,进而又细分为对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并论述彼此间的涵盖关系,以试图理清死亡赔偿项目中各赔偿项的合理罗列,最终把死亡赔偿金的赔偿项目分为两部分:对死者物质损害赔偿和对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第四部分集中讨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死者的物质损害无疑可以量化为余年收入的损失,关于此部分损失的计算理论上存在差额化赔偿和定额化赔偿,在分析二者优劣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笔者提出了一种折中的计算方案——以一定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的平均收入作为计算依据。对于死者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笔者持和现行立法同一的观点,采用酌定化的计算方法。本文使用研究方法:历史研究方法、例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本文的研究创新点具体有三方面:(1)走出现行民事行为理论的框架范围去评析固有损害说和继承说;(2)承认生命权的民法可救济性,从加害人与死者、加害人与死者遗属双重角度界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3)死亡赔偿金的项目罗列上包括两个方面:死者的物质损害赔偿和遗属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不同于传统的死亡赔偿金的项目罗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