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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因去政治化、效率高和费用低成为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主要方式。由于国际投资条约对投资者给予过度保护和投资者不正当追求投资利益,投资者利用投资仲裁程序,提起没有法律基础的仲裁请求,以获得不属于己方的条约利益或意图影响东道国的公共政策选择。仲裁庭基于获得案件管辖权等原因对投资条约进行扩大解释,放任了投资者的滥诉行为。而投资者的滥诉行为会给东道国造成诉累,迫使东道国减少或放弃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和对投资者行为的正当管制。仲裁庭对投资者滥诉行为的放任则会减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公信力。在实践中,东道国和仲裁庭采取一系列措施以应对投资者的滥诉行为。本文基于对滥诉的分析,结合滥诉应对实践,提出以下三个建议应对滥诉。其一,在仲裁规则中引入“快速审议条款”,在仲裁程序开始,不予受理投资者的滥诉诉求,避免东道国陷入诉累。其二,在投资条约中引入“利益拒绝条款”,赋予东道国拒绝授予投资者条约利益的权利,以对抗投资者通过“挑选条约”行为,搭建与不同国家之间的“国籍”联系进而提起仲裁的滥诉行为。其三,增强东道国的条约解释权,限缩仲裁庭条约适用中对条约解释的自由裁量权,减轻仲裁庭对滥诉行为的支持作用。此外,为发挥跨国投资对于全球可持续发展的积极作用,平衡投资保护和东道国公共事务规制权之间的关系,应当对“快速审议条款”和“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进行严格的时限和程序规定,平衡缔约国与仲裁庭之间的条约解释权,增强仲裁庭的公信力。基于我国兼具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的投资大国地位和对国际投资的潜在和现实影响力,在分析我国投资条约发展和实践的基础上,建议我国从纳入快速审议条款、引入和完善利益拒绝条款与加强缔约国条约解释权三个方面应对滥诉。